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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存在的这些风险点要注意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莹 2021-11-01 15:33:19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把需求管理工作分成三部分:确认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实施风险控制管理。其实,前两个阶段组合在一起就是一份完整的采购文件。从这个角度来讲,我把采购风险分成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两个阶段。《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修法方向也是把政府采购活动向两头延伸,即向公告发布前、验收阶段两头去延伸的,所以说未来的政府采购是一个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9月28日,在16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采购人·军队·代理机构·高校论坛上,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坚分享了自己对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中风险点的梳理。

杨志坚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坚

切勿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 资格条件设置避免出错

杨志坚认为,第一个风险点就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必须进行需求调查的项目范围,这个规定主要是避免采购文件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即通过需求调查,全面了解市场情况,引入有效竞争。

第二个风险点是资格条件及评分因素设置。如何实施项目,要先考虑法律适用问题,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不同的法律对采购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特别是工程项目,如果是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修缮、拆除,则不论金额多少,都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其次,在资格条件及评分因素设置上,要看哪些是法定的,法定的必须要列进去,因为资格条件设置出错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展。

政策执行要严格依据法律 需求调查也要避免“入坑”

杨志坚认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问题也是一个风险点。她举例,一个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后,被供应商质疑该项目应该给中小企业做。但是由于项目金额比较大,采购人又不想让中小企业来做,最后采购人经过咨询了解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项目是依法可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因此,是否执行中小企业政策不能“随心所欲”,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同时,像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也最好在相应的货物上加上星号,避免产生争议。

“采购需求调查也是一个风险点。”杨志坚说,采购需求调查往往会陷入另外一个“坑”。比如,采购人向A公司进行了需求调查,那么就会有其他供应商质疑本次采购需求都是A公司的方案,A公司提供过前期的设计咨询等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属于合格的投标人。因此,采购人在做需求调查时务必一视同仁,切忌把某家公司的所有方案都列进去,避免给人感觉某公司的方案已经被全盘接收。

招标文件编制要严谨 合同签订不能改变实质性条款

“另一个风险点就是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杨志坚举例道,某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记录。这一要求涉及到经营年限本来就是不合规的,其实采购人是希望项目负责人是投标人的员工,提交社保的目的只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完全可以要求其提供劳动合同,再加上投标前三个月中任一个月的社保,来达到这个评审目的。另外,不严谨的表述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导致在后来的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又陷入另外一个“坑”,对这些有不同理解的表述,统一标准后,就涉嫌存在细化或修改评审因素的情形。

杨志坚说,另一个风险点是评审结果出来后,供应商质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比如,B公司质疑A公司投标文件造假,理由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出具授权书给投标人代表。经过调查,原来是A公司在开标前换了法定代表人,启用了新公章,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授权函上所盖公章为旧公章,该函所标明的日期为新公章使用的第一天。这种因公章效力引起的争议是很难认定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因为A公司并没有伪造变造的情形,但可以认定该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盖章,属于法定的无效投标情形。

此外,杨志坚还介绍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履约验收等阶段存在的风险点。例如,合同签订不能改变实质性条款,并且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去签订;合同履行阶段要不要签订补充协议,要依据法律规定;履约验收阶段,要做好固定资产台账,服务类还要做好服务台账,不能提前支付或延迟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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